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67/96/M号法令,修改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础职程升级课程之投考人最後评核方式。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对基础职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之评核方式作了很大修改,并给予心理技术测试特别之重视。 该法令已生效约两年,但有关制度已被扭曲,原因系过分重视心理技术测试,忽视了某些极重要之因素,例如晋升较高职位时人员之专业经验。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条文之修改)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七十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 (最後评核) 一、 ...................... ...................... ...................... ...................... IF=个人评语之评分(最近四次个人评语表内平均得分之平均分,分数精确至小数点後第一位) 二﹑在一等警员、高级警员及消防长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中,适用之公式如下: (TP x 4.4) + (IF x 2.7) + (HA x 1) + (PS x 1) + CD + LV CF = ——————————————————————————— 9.1 三、在副警长或副区长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中,适中之公式如下: CF = (IF x 3.2) + (HA x 3.2) + (TP x 1.7) + (PS x 1) + CD + LV CF = ——————————————————————————— 9.1 四、在警长或区长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中,适用之公式如下: (HA x3.2) + (IF x 2.5) + (TP X1.1) + (PS x 1) + CD + LV CF = ——————————————————————————— 9.1 五、 ...................... 六、 ...................... 第二条 (附件之替代)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款所指之附件D,由本法规之附件替代。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黎祖智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款所指之附件D 甄选因素之定量 1. 评分 a) 心理技术测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载之评分; b) 个人评语-在最近四次个人评语表内平均得分之平均分,且精确到小数点後第一位; c) 学历资格 : 第六年级 第九年级 第十一年级 第十二年级 第十二年级以上 评分 3 5 7 8 10 d) 职位上之停留时间 (a)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等於或高於十二年 评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a) 以完整之年数计 2. 加权系数 甄选因素 升至以下职位之开考 一等警员、高级警员、消防长 副警长/副区长 警长/区长 心理技术测试 1.0 1.0 1.0 个人评语 2.7 3.2 2.5 学历资格 1.0 3.2 3.2 在职位上停留时间 4.4 1.7 1.1 3. 提升份额 (a) 勳章 (1) 仁爱奖章 -1.5分; (2) 劳绩奖章 -1.3分; (3) 功绩奖章 -1.0分; (b) 嘉奖 作出嘉奖之实体 分数 总督 1.0 政务司 0.8 部队队长、厅长或校长、司长 0.3 行使指挥或主管职能之其他警官或消防官 0.1 附注:由澳门保安部队司令及参谋长(该等官职已由一月二十八日第6/91/M号法令消灭)所作出之嘉奖之分数,分别对应於政务司及部队队长或厅长之嘉奖之分数。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