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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执行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法传[2008]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满洲里、大连、上海、深圳、黄埔、乌鲁木齐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公告[2008]57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9月1日起执行。现就海关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为实现政策平稳过渡,避免出现海关执法偏差,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到位,各汽车进口口岸海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应严格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进口货物申报时限规定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对进口汽车口岸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港口范围和陆地口岸,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汽车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要求。海关在执行过程中,对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解释各项管理规定,扩大范围,不得超越执法规定权限执法,并应严格按照海关正常工作程序和办公时间办理有关进口汽车验放手续,切实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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