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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GM/95号批示,核准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提供有薪服务时应收金额之计算表--废止三月二十七日第43/GM/89号批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三月二十七日第43/GM/89号批示通过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提供有报酬劳务之表已不合时宜;考虑到该等服务对本地区治安的贡献充份证明了该表的计价合理; 最後,基於应维持新表所载百分比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通过的公职薪俸表索引点一百点之价值挂钧的系统;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通过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三二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总督命令如下: 一、通过附於本批示并属本批示组成部份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提供有报酬劳务所收取金额的计算表。 二、金额系根据附表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设立之薪俸表索引点一百点的价值计算所得。 三、本批示在公布之翌月首日开始生效。 四、废止三月二十七日第43/GM/89号批示。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命令公怖 总督 韦奇立
批示第77/GM/95 号附表 职位 A B C 四小时或以下 每增加一小时 每小时 七时至二十时 二十时至七时 七时至二十时 二十时至七 时 七时至二十时 二十时至七时 七时至二十时 二十时至七时 警司 21,0% 28,5% 5,5% 7,0% 副警司/副一等区长 18,0% 24,0% 4,5% 6,0% 警长/区长 12,5% 17,0% 3,0% 4,0% 副警长/副区长 10,0% 13,5% 2,5% 3,5% 一等警员/高级警员/消防长 8,0% 10,5% 8,0% 10,5% 2,0% 2,5% 2,0% 2,5% 警员/消防员 7,0% 9,0% 7,0% 9,0% 1,5% 2,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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