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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08]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3-03-01-12快递业务员原名“速递业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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