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需要开设一项适合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职程中之警长/区长修读之再培训暨进修课程,并规范之; 基於此; 保安政务司根据上述规定及五月二十日第89/91/M号训令第一条之规定,命令: 一、为晋阶至第五职阶之效力,设立一个“警长/区长再培训暨进修课程”(葡文缩写为CAAC),此课程为巩固及发展该等人员之技术专业能力而提供一些专门之知识及技术。 二、修读“警长/区长再培训暨进修课程”之人士须为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基础职程中第四职阶之警长/区长职位之军事化人员,除具备或将具备《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所规定之法定晋阶要件外,尚须为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前进入各部队人员编制者。 三、课程组织、课程大纲、课程选材、评估方法以及修读及出勤制度以至其他相关事宜,应载於一项经有关部队之厅长或队长之批示所核准之课程计划,但不妨碍下列各款所定之规则。 四、“警长/区长再培训暨进修课程”由澳门保安部队有关部队教授,学习期限须与课程之目的相配合,且不得少於八十五节课,每节课相等於一学时。 五、对学生之评估应在“警长/区长再培训暨进修课程”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仅为“及格”或“不及格”两种。 六、有关课程之开办系透过载於有关部队职务命令内之通告为之,各部队人力资源管理机关应於上述通告内公布将具备晋阶至第五职阶条件之警长/区长之名单;有关课程应於该等人员将具备上述条件之前一年进行。 七、投考修读有关课程之人士须於上款所指通告公布後十日内呈交声明书。 八、对於成绩及格之军事化人员,课程之有效期为无限期,而成绩不及格之警长/区长仍可报读将来开设之课程。 九、第一期之“警长/区长再培训暨进修课程”之开课日期不得迟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且本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关於期限之规定不适用於第一期课程。 十、本批示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