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对澳门保安部队(葡文缩写为FSM)军事化人员职程作出调整以及现尚未公布军事化人员新通则及各部队与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之新组织法,为全面落实该等职程,有必要修改目前人员编制之配备以及对属新职程之警官及消防官穿着制服及使用标志之权利制定规则。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限,下令: 第一条 (人员编制)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65/93/M号法令所指之澳门水警稽查队(葡文缩写为PMF)、澳门治安警察厅(葡文缩写为CPSP)、澳门消防队(葡文缩写为CB)之军事化人员编制以及附於四月一日第63/91/M号训令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葡文缩写为ESFSM)之军事化人员编制,由本法规附件A编制一至编制四代替。 第二条 (制服) 属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所指新职程之军事化人员,根据九月六日第172/85/M号训令之规定,有穿着制服之权利以及有使用下条所述标志之权利。 第三条 (各职位之标志之组成) 一、各职位之标志之组成如下: a)治安警察厅及水警稽查队之警务总长及副警务总长之标志——图徽及数颗六角星,图徽为月桂冠及其内两条互相交叉之绳鞭,六角星中央分别写有“CPSP”及“PMF”之字样,以上所述者之尺寸及布置载於本法规附件B之图一及图二内; b)消防队之总区长及副总区长之标志——图徽及数个涡轮,图徽为月桂冠及其内两把互相交叉之小斧,以上所述者之尺寸及布置如本法规附件B图一及图二所示; c)其他警官及消防官之标志——水警稽查队及治安警察厅用六角星及一片棕榈叶,消防队用涡轮及一片棕榈叶,上述者之布置如本法规附件B图三及图四所示。 二、帽舌及帽绳依照本法规附件C之图案及描述。 第四条 (警官及消防官之标志) 警官及消防官有使用下列标志之权利: a)警务总长——与附件B图一相符之一个银色图徽及三颗以银线或银色金属线绣边之六角星; b)总区长——与附件B图一相符之一个金色图徽及三个以金线或金色金属线绣边之涡轮; c)副警务总长——与附件B图二相符之一个银色图徽,其上有两颗六角星; d)副总区长——与附件B图二相符之一个金色图徽,其上有两个涡轮; e)警司——与附件B图三相符之以银线或银色金属线绣边之三颗六角星,星下有一片棕榈叶; f)一等区长——与附件B图三相符之以金线或金色金属线绣边之三个涡轮,涡轮下有一片金色棕榈叶; g)副警司——与附件B图四相符之以银线或银色金属线绣边之两颗六角星,星下有一片棕榈叶; h)副一等区长——与附件B图四相符之以金线绣边之两个涡轮,涡轮下有一片金色棕榈叶。 第五条 (官职及职务) 在《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各部队与机构之组织法开始生效前,有关之厅长、队长及校长有权限订定属新职程之军事化人员所担任之官职及职务。 第六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