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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M号法律,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便就消费税课徵对象及税率事宜立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关消费税之课徵及税率事宜的立法许可 监於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一款h)项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许可总督就消费税之课徵及税率事宜进行立法。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前条所指之许可旨在修改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号法律,以便透过低於适用於含铅汽油之税率之规定,对无铅汽油之使用订立税务鼓励措施。 第三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自本法律公布翌日起之九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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