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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94/M号训令,通过柏威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已具备条件为位於镜湖马路之多层停车场订定根据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核准之《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规定之使用及经营之特定规则; 根据澳门地区与澳门泊车管理公司(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RL)订立之确保公众停车场之设立及经营服务之权利之特许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核准位於镜湖马路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而该规章成为本训令之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栢威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第一条 (使用条件) 一、为适用本规章之效力,位於西北至俾利喇街东北至区华利街,东南至贾伯乐提督街,西至镜湖马路之街区内之多层停车场,以下称为栢威之多层停车场(Auto-Silo da Estrada do Repouso)系一个由大厦第三、第二及第一层地库,地下、夹层楼面、一字楼以及部分二字楼地面所组成之公众停车场。 二、栢威多层停车场共设有向公众开放之车位502个,而入口设於俾利喇街之停车场第三层地库及出口设於贾伯乐提督街之停车场地下。 三、位於二字楼另一部分地面,共83个车位之大厦私人专用停车场亦使用前款所指之出入口。 四、除取得被特许人特别许可外,明确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车辆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 a)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9座位之车辆; b)总重量超过3.5公吨之车辆; c)双轮车辆; d)载有可对任何使用者或对在该停车场内停泊车辆之安全造成影响,尤其是运载有毒、不卫生或易燃物品之车辆。 五、任何有意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驾驶员,如无该停车场月票,应在设於入口处之自动机械装置处取得普通入场票。 六、放大厦地下之收费处缴付泊车时间之相应费用後,驾驶员应於十五分钟内将车辆驶离停车场。 第二条 (收费) 一、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办法如下: a)普通票; b)非专用车位月票; c)专用车位月票。 二、由被特许人发出之非专用车位月票及专用车位月票之数量分别不得超过栢威多层停车场向公众开放车位之50%及20%,且至少有30%之车位向普通票持有人开放。 三、使用栢威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如下: a)普通票 每小时或不满一小时 澳门币2元 b)非专用车位月票 澳门币550元 c)专用车位月票 澳门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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