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保证了本地区行政当局人员得选择纳入葡萄牙共和国部门,选择透过金钱补偿与澳门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或选择退休并将退休金之责任转移予退休事务管理局,并就该等事宜订定了要件。并且,保证了澳门退休者或有权收受抚恤金之人得将其退休金或抚恤金之责任转移予退休事务管理局。 监於,一方面适用上述法规之人员应自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开始生效日起算一年期间内,向澳门总督就有关选择之承认提出申请,另一方面亦有必要订定关於组织相应卷宗及应遵守之有关步骤之规则; 根据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命令: 一、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所指选择之承认之卷宗,应由下列文件组成: a)工作人员之申请书。该申请书应根据第14/94/M号法令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呈交所属部门,并载明利害关系人欲获承认之权利; b)由工作人员填写之表,表内应载有在定出实行有关选择之日期时可供参考之必需资料,用以说明利害关系人之个人及家庭状况,尤其应载有第14/94/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所指之有关半年及年份; c)工作人员之职业表,该表由所属部门填写,其内应载明承认利害关系人选择所必需之资料,尤其有关其目前及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之职务上法律状况之必需资料,以及为退休及抚恤之效力用以计算服务时间之必需资料。 二、上款所指之文件应与其他对正确组成卷宗为必需之个人资料、证明及纪录一并送交辅助纳入事务办公室。 三、如公务员正在其所属编制部门以外之其他部门担任职务,第一款a及b项所指之文件得由利害关系人呈交予其任职之部门,而由该部门自接收後三个工作日内将之送交该公务员之原部门,以便组成相应卷宗。 四、转移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予退休事务管理局之卷宗,应由下列资料组成: a)退休金或抚恤金之权利人之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由利害关系人送交澳门退休基金会,申请书内应声明是否继续居住於由本地区提供之房屋及接受医疗服务; b)澳门退休基金会认为必要之组成卷宗之其他资料。 五、欲留於本地区行政当局编制之人员,应以专门印件明示表示其意愿。 六、为正确遵守本批示之规定,辅助纳入专务办公室应向各公共部门送交必需之表格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