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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94/M号训令,通过柏嘉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铜马广场多层停车场之建筑工程已竣工; 监於已具备条件为上述多层停车场订定根据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核准之《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规定之使用及经营之特定规则; 根据澳门地区与澳门泊车管理公司(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RL)订立之确保公众停车场之设立及经营服务之权利之特许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核准位於铜马广场建筑物内地库中心地带之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而该规章成为本训令之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栢嘉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第一条 (使用条件) 一、为适用本规章之效力,位於铜马广场建筑物内地库中心地带之多层停车场,以下称为栢嘉多层停车场(Silo Ferreira do Amaral),为一公众停车场。 二、地库中心地带作为轻型汽车及重型摩托车之公众停车场。 三、栢嘉多层停车场共设有向公众开放之198个轻型汽车车位及340个重型摩托车车位,而入口及出口分别设於铜马广场车行道之东侧及西侧。 四、除取得被特许人特别许可外,明确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车辆使用栢嘉多层停车场: a)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9座位之车辆; b)总重量超过3.5公吨之车辆; c)载有可对任何使用者或对在该停车场内停泊车辆之安全造成影响,尤其是运载有毒、不卫生或易燃物品之车辆。 五、任何有意使用栢嘉多层停车场之驾驶员,如无该停车场月票,应在设於入口处之自动机械装置处取得普通入场票。 六、於行人北通道之收费处缴付泊车时间之相应费用後,驾驶员应於十分钟内将车辆驶离停车场。 第二条 (收费) 一、使用栢嘉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办法如下: a )轻型汽车; ——普通票; ——专用车位月票。 b)重型摩托车 ——普通票。 二、由被特许人发出之专用车位月票之数量不得超过栢嘉多层停车场向公众开放之轻型汽车车位之20%,且至少有80%之车位向普通票持有人开放。 三、使用栢嘉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如下: a)轻型汽车 ——普通票 每小时或不满一小时 澳门币3元 ——专用车位月票 澳门币1,500元 b)重型摩托车 ——普通票 每小时或不满一小时 澳门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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