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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94/M号训令,核准载於附件I及附件II内之澳门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之学习计划以及有关之学术及教学编排--废止五月十日第一二六/九三/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澳门地区需拥有受法律培训之人才,而此法律培训系配合过渡期之挑战,尤其系使联合声明所保证之价值维持不变而须面对之挑战,因而设立经二月二十七日第13/89/M号法令认可之法律课程。 随着澳门大学及其法学院之先後设立,须将上述课程纳入其中,而该课程之学士学位之学术及教学编排与学习计划已经五月十日第126/93/M号训令核准。监於所取得之经验,现有必要对上述学习计划引进部分修改。 总督应澳门大学之建议,并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核准载於附件I及附件II内之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学位之学习计划以及有关之学术及教学编排。 第二条——废止五月十日第126/93/M号训令。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I 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术及教学编排 1. 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学位课程计划之科目,从学术及教学之角度而定,分为八个范畴: a)私法学: 法学入门 民法总论 债法 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 物权法 亲属法及继承法 商法 I 商法 II 国际私法 I 国际私法 II b)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 I 民事诉讼法 II c)政冶法学: 宪法及政冶学 行政法 I 行政法 II d)刑法学: 刑法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e)公法学: 一般及区域国际公法 经济一体化法 f)法律史学及法哲学: 法制及政制史 法律总论 g)比较法学: 中国法总论 比较法系 h)经济法学: 经济 公共经济 税法 区域经济关系 2. 在不妨碍由章程赋予学院学术委员会之权限下,由一名教学主任专门负责上述每一范畴,该教学主任因而成为上述委员会成员。 附件II 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学位学习计划: 科目名称 类型 每星期之上课时数 理论课 实践课 一年级 法学入门 全年制 3 2 法制及政制史 全年制 3 1 经济 全年制 3 2 宪法及政冶学 全年制 3 2 葡萄牙或中国语言文化 I 全年制 2 2 二年级 民法总论 全年制 3 2 行政法 I 全年制 3 2 公共经济 全年制 3 1 一般及区域国际公法 全年制 3 2 葡萄牙或中国语言文化 II 全年制 2 2 三年级 债法 全年制 3 2 民事诉讼法I 全年制 3 2 刑法 全年制 3 2 行政法 II 半年制 3 1 税法 半年制 3 1 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 全年制 3 1 葡萄牙或中国语言文化 III 全年制 2 - 四年级 物权法 全年制 3 1 亲属法及继承法 全年制 3 1 商法I 全年制 3 1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全年制 3 1 国际私法I 半年制 3 1 经济一体化法 半年制 3 1 民事诉讼法 II 半年制 3 1 葡萄牙或中国语言文化 IV 全年制 2 五年级 中国法总论 全年制 3 1 比较法系 半年制 3 1 商法 II 全年制 3 1 区域经济关系 半年制 3 1 法律总论 全年制 3 1 国际私法 II 半年制 3 1 法医学 半年制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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