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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4/M号法令,关於座落河边新街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本地区私产。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都市规划方面,为适当利用澳门河边新街六十五号及六十七号之地段,必须将拆毁有关楼宇所腾出之地段,与另一幅位於木瓜围面积五十平方米之相邻地段并合,以配合为该围而定出之准线。 监於上指相邻地段之性质属公产,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以便依法处分该土地。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发出之第3542/91号地籍图内以字母“D”标明,而该地图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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