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规划方面,为适当再利用澳门美副将大马路十五号楼宇所在之地段,必须将拆毁该楼宇所腾出之地段,与另一幅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发出之第3153/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 B”标明而面积为五平方米之相邻地段并合,以配合此马路建筑物之正面排列。 监於上指相邻地段之性质属公产,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五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发出之第3153/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图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