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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4/M号法令,修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四款及第六款(澳门政府办公室的司法制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号法令在订定总督办公室及政务司办公室成员之法律制度时,规定仅得聘请具学士学位之人士出任秘书长或顾问之官职,而对於技术顾问,则限於具高等课程学历或特别资历之人士出任。 然而,该等要件不应作为在任用有关人士担任上述官职时之障碍;担任上述有关职务之人士应被自由委任,而在任用有关人士担任该等职务时,个人信任及专业经验应列入必要考虑之范围。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四款及第六款,经修改後之条文如下: 第十六条 (聘任) 一、 二、 三、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之适当学士学位或特别资历之人士中聘请。 五、 六、技术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之高等课程学历或特别知识之人士中聘请。 七、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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