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规划方面,为适当利用果栏街四十八号与果栏横街四号及四号A之地段.必须将拆毁有关楼宇所腾出之地段,与另一幅面积四平方米之相邻地段并合,以便调整此横街建筑物之正面排列。 监於上指相邻地段之性质属公产,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後,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四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出之第3970/92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图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