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必要修订外聘人员配给房屋的标准和说明关於所涉装备的若干事宜; 又考虑到宜在独一份批示中处理订定房屋类型及家具配备的一切事宜; 总督根据九月二十一日第71/92/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 一、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号法令及九月二十一日第71/92/M号法令规定的住宿权利,须考虑到下列规定中确实与工作人员一起居住的家团成员数目: a)工作人员独居──T1; b)工作人员或夫妇与一人同住──T2; c)工作人员或夫妇与两人同住──T3; d)工作人员或夫妇与三人同住──T4; e)工作人员或夫妇与至少四人同住──T5。 二、领导人员或与领导人员等同级别的工作人员可配给上款所指的房屋,另加一室。 三、按上述两款规定,可订定专门配给领导人员或与领导人员等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的居住单位类别。 四、各类房屋配备的家具及设备如下: a)厅: - 成套沙发; - 书架; - 台几; - 餐桌; - 椅子(多张); - 碗橱; - 百叶帘或竹帘; - 空调; b)双人房: - 双人牀; - 牀头柜(多个); - 衣柜; - 带抽屉的衣柜; - 梳妆台; - 凳子; - 不透光的窗帘; - 空调; c)单人房: - 单人或双人牀; - 牀头柜; - 衣柜; - 写字台; - 椅子; - 书架; - 不透光的窗帘; - 空调; d)洗手间: - 带镜子的柜; - 毛巾架(多个); - 用作挂浴帘的金属管; e)厨房: - 橱柜(多个); - 热水炉或热水器; - 排烟机; - 炉; - 电冰箱; - 滤水器; - 电风扇。 五、薪俸点等於或高於厅长级别且获配给备有家具的居所的工作人员,有权享有供客厅用的照明设备及地毯,或收取澳门币六千元的津贴。 六、对於薪俸点等於或高於副司长级别且获配给备有家具的居所的工作人员,另加洗衣机或洗碗机,或收取澳门币五千元的津贴。 七、第一款的规定只适用於本批示生效後聘任的工作人员或因家团人数改变而引致的住宿。 八、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不适用於已享有九月十四日第16/SAAE/87号批示第三款及第四款或九月二十一日第98/GM/92号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赋予权益的有关工作人员。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