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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4/M号训令,规范轻型汽车,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强制性受检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已公布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以及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规章》,故有必要规范某些事宜,尤其是有关汽车检验事宜。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 一 条 (年度检验) 轻型客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自为给予注册所作之首次检验满十年後,必须进行强制性年度检验。 第 二 条 (检验应遵守之规则) 前条所指之检验将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将由澳门市政厅通过之规章为之。 第 三 条 (开始生效) 本训令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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