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公布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以及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规章》,故有必要规范某些事宜,尤其是有关汽车检验事宜。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 一 条 (年度检验) 轻型客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自为给予注册所作之首次检验满十年後,必须进行强制性年度检验。 第 二 条 (检验应遵守之规则) 前条所指之检验将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将由澳门市政厅通过之规章为之。 第 三 条 (开始生效) 本训令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