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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GM/94号批示,确定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国防部,内政部及财政部以及内政部及财政部的第九五及九六/九四号规范性批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规范有关将澳门地区编制之人员转入葡萄牙共和国之人员编制之事宜时,於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七条第六款中规定,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将按照由监管公共行政及纳入之公共部门之政府成员作出之联合批示所订定之特定条件纳入经上述方式所订定之职程及职级。 为使上述法规得以执行,於今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第95/94号及第96/94号之规范性批示,两批示已同时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组——B之《共和国公报》内。 而该施行细则之对象为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故有需要将之转录於《政府公报》以作适当发布。 基於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於《政府公报》公布国防部、内政部及财政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95/94号规范性批示以及内政部及财政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96/94号规范性批示。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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