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适当利用余暇时间为教育工作之重要一环,这样能令年青人之文化及公民生活更加丰富,并使其投入社会,故为实现青年政策之目标,现适宜多设立一青年联谊场所。 基於此; 总督根据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命令: 独一条——现设立塔石青年中心,其为教育暨青年司之附属机构。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安排适当利用余暇时间为教育工作之重要一环,这样能令年青人之文化及公民生活更加丰富,并使其投入社会,故为实现青年政策之目标,现适宜多设立一青年联谊场所。 基於此; 总督根据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命令: 独一条——现设立塔石青年中心,其为教育暨青年司之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