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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GM/94号批示,附於九月十二日第七八/GM/八七号批示第五项之新行文,该行文系五月二十六日第六八/GM/八九号批示所重新编排(焚化中心及污水处理站办公室的组成)。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有需要确保协调经营固体废料焚化中心和澳门城市废料搬移的批给合约以及对澳门和氹仔的污水处理站的关注及监督,焚化中心办公室的工作范围扩大了。 因此透过七月二十五日第77/GM/92号批示更改其名称为焚化中心暨污水处理站办公室,简称为GCIE。 面对日益增加的责任和吸取的经验,GCIE有需要具备更大的运作能力及协调弹性。 基此,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连同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之规定,本人着令如下: 一、五月二十六日第68/GM/89号批示修订之九月十二日第78/GM/87号批示中第五点更改如下: 五、GCIE由一名协调员、一名相当於副司长的助理协 调员及至多五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领导。 二、本批示由公布後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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