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调整对私校学生所发给之助学金之金额; 应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议;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於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学年对澳门私校学生所发给之年度性助学金金额如下: a)小学学生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学生为澳门币二千二百元; b)中学学生为澳门币一千八百元。 第二条——废止一月二十一日第9/91/M号训令。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监於有需要调整对私校学生所发给之助学金之金额; 应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议;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於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学年对澳门私校学生所发给之年度性助学金金额如下: a)小学学生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学生为澳门币二千二百元; b)中学学生为澳门币一千八百元。 第二条——废止一月二十一日第9/91/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