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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4/M号训令,调整给予私校学生助学金金额--废止一月二十一日第九/九一/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有需要调整对私校学生所发给之助学金之金额; 应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议;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於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学年对澳门私校学生所发给之年度性助学金金额如下: a)小学学生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学生为澳门币二千二百元; b)中学学生为澳门币一千八百元。 第二条——废止一月二十一日第9/91/M号训令。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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