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规划方面,为适当利用墨山巷八号,必须将一幅面积为四平方米之地段,与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发出之第3039/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A”标明之另一幅地段合并,以便调整此巷楼宇之正面排列。 监於上述地段之性质属公产,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後,以无主土地拨归本地区私产。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四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发出之第3039/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且该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