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教育制度之发展使教育暨青年司之行政运作更趋复杂; 监於该司近期之改组亦使其对本身行政程序能有更深入之评估; 监於为履行该司之职责,必须确保其运作之效能及完善,故应赋予其在管理获分配资源上更大之自治权。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教育暨青年司享有行政自治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监於澳门教育制度之发展使教育暨青年司之行政运作更趋复杂; 监於该司近期之改组亦使其对本身行政程序能有更深入之评估; 监於为履行该司之职责,必须确保其运作之效能及完善,故应赋予其在管理获分配资源上更大之自治权。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教育暨青年司享有行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