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号立法性法规已核准适用於本地区专责公证员公证行为之手续费表。 监於适用此法规所引起之疑问,及有需要将手续费制度统一化及现代化,故应使现行之公共公证员公证行为之手续费表,适用於本地区专责公证员之公证行为。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范围) 现行公共公证员公证行为之手续费表,适用於本地区专责公证员之公证行为。 第二条 (免除) 本地区公共机关及自治实体,包括市政厅,得免除缴纳上条所指之手续费。 第三条 (废止) 废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号立法性法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