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十二月九日第56/91/M号法令设立之离境费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徵收; 监於过去两年通货膨胀率之数值; 亦监於最近新口岸新外港客运码头之启用为使用者改善了条件;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金额) 十二月九日第56/91/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所载之费用增加至澳门币二十二元。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之规定适用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使用之乘客运输凭证。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