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之有关规章附件所载之人员编制,系仅为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而订定者; 因此,有需要订定於一九九四年生效之有关部队之人员编制;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 原为一九九三年治安警察厅、水警稽查队警务人员编制及消防队人员编制所确定各职级之职位数目,在一九九四年仍予保持,而该等编制经七月二十七日第42/92/M号法令所载之编制代替,并成为有关规章附件B之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