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305/93/M号训令,替代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二四/七四号训令通过租用消防队设备的收费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公布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报》第四附刊之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24/74号训令,在两个基本方面已不切合其欲规范之事宜。 第一个方面,由於该训令早於规范将消防队纳入澳门保安部队单一结构事宜之十二月二十七日第705/75号法令,因此训令中之市政消防队之说法已不适用。 第二个方面,与向私人实体租赁消防队设备之回报之所定金额有关,该等金额长期以来已不足以补偿因有关使用而产生之折旧,故急须将该金额调整。 基於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由附於本训令之表代替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24/74号训令核准之消防队设备租赁费用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消防队设备租赁费用表 向私人实体租赁设备 ,按每小时计算 ,不足一小时之时间视为一小时 : 一、为预防或援助之效力: a)救护车 $ 25.00 b)水泵车、紧急用车及自动聚光灯车 $ 40.00 c )灭火器 (每个) $ 15.00 d)橡皮管(每节) $ 15.00 e )其他轻型设备 (每件) $ 15.00 二、为於第一条规定以外之其他效力 : a )自动伸展梯及自动水力升降台 $ 600.00 b )水泵车、紧急用车及自动聚光灯车 $ 300.00 c )橡皮管 (每节) $ 30.00 d)压缩空气筒输氧装置 $ 200.00 e )空气压缩机 $ 200.00 f )其他轻型设备 (每件) $ 30.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