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为护理人员开办培训、进修及提高其专业水平之活动後,卫生司技术学校现具备条件开设一门儿童卫生及儿科方面之专门课程。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六月八日第29/92/M号法令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 於卫生司技术学校开设一门儿童卫生及儿科护理专门课程,其学习计划载於本训令之附表内。 第二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人士得投考该课程: a)具护理普通课程或同等课程学历; b)最少具备两年之专业经验。 二、属本地区卫生公共部门人员编制之投考人,且通过甄选试者,得优先注册。 第三条 该课程之科目及实习大纲,由总督应澳门卫生司司长建议及教务委员会之赞同意见後,以批示核准。 第四条 完成课程且成绩及格之学生将获发儿童卫生及儿科护理专科文凭。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儿童卫生及儿科护理专门课程学习计划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科目及实习
小时
星期
科目及实习
小时
星期
科目及实习
小时
星期
1. 一般科目
1. 一般科目
1. 专门科目
.行政
40
.行政
40
.儿科护理 II
120
.教育学
40
.教育学
40
.选修科
30
.研究
25
.研究
25
.人类学及社会学
40
合计
150
5
.统计学
50
.流行病学
30
2. 专门科目
2. 专门科目
.发展心理学
45
.儿科护理 I
165
.家庭社会学
20
.儿科学 II
60
.儿科学 I
30
.儿童卫生护理
70
合计
390
13
合计
330
113. 实习
3. 实习
2. 实习
.儿童卫生护理
10
.儿童护理 I (急性情况)
12
.儿童护理 II (一般性情况)
6
.教育学**
6
.行政**
6
合计
23
合计
23
合计
23
备注:於实习期内设有团体心理学此一理论实践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