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核算总金额或因遵照本身标准,本地区总预算(OGT)之部分转移仅得於下一年度进行; 监於此情况,透过结余将已确定之款项转移; 监於有需要相应调整预算项目,以补上述转移; 因此; 考虑到经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号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将所指款项拨发给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区总预算(OGT93)收入表中之以下项目。 13-01-00-00 历经济年度之结余 $396,735,800.00 第二条——根据经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号法令第一条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立款项为$396,735,800.00之特别贷项,旨在追加及将款项拨发给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区总预算(OGT93)收入表中之以下项目: 第十二章 一般开支 04-01-01-00-18 社会保障基金 $22,441,200.00 04-01-03-00-02 澳门市政厅: 直接税收入之分享 (徵收之余额) $69,871,600.00 04-01-03-00-10 海岛市政厅: 直接税收入之分享 (徵收之余额) $1,426,000.00 04-01-05-00-27 澳门特别行政 区政府基金 $302,997,000.00 第三条——根据上条之规定,利用本法规第一条所指之资源作为所开立贷项之抵销。
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