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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SAAEJ/93号批示,认可由香港葛量洪教育学院小学教师培训课程等同於小学教育所需的资格。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已对在以中文授课的官立小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学历作出规定; 但现时除了九月九日第48/91/M号法令所定的课程外,尚有其他同类课程; 经教育暨青年司建议; 现根据第48/91/M号法令第三条、《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号训令第一条第一款e)项的规定,决定: 香港葛量洪教育学院所开办的在职小学教师培训课程,属在以中文授课的官立小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学历。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门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办公室 政务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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