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对在以中文授课的官立小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学历作出规定; 但现时除了九月九日第48/91/M号法令所定的课程外,尚有其他同类课程; 经教育暨青年司建议; 现根据第48/91/M号法令第三条、《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号训令第一条第一款e)项的规定,决定: 香港葛量洪教育学院所开办的在职小学教师培训课程,属在以中文授课的官立小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学历。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门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办公室
政务司
黎祖智
监於已对在以中文授课的官立小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学历作出规定; 但现时除了九月九日第48/91/M号法令所定的课程外,尚有其他同类课程; 经教育暨青年司建议; 现根据第48/91/M号法令第三条、《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号训令第一条第一款e)项的规定,决定: 香港葛量洪教育学院所开办的在职小学教师培训课程,属在以中文授课的官立小学任教所需的适当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