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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3/M号法令,修改八月一日第66/88/M号法令核准之旅游司组织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近年旅游业各方面之活动急剧增多; 监於旅游业活动不仅可作为收入之来源,亦可作为向外推广、宣传及反映本地区形象之工具,故对本地区非常重要; 监於旅游司负有监督旅游业经营人及落实施政方针所定旅游政策之责任; 考虑到旅游司於此领域责任之增加,有需要於该机构增设一副司长之职位;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八月一日第66/88/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三条 (组织结构) 一、旅游司由一名司长领导,并由两名副司长辅助。 二、 三、 第五条 (副司长之权限) 副司长之权限为: a) 辅助司长; b) 於司长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但须透过指定方式作出,或无指定时,则以年资顺序为代任标准; c) 行使由司长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及执行由司长分配之职务。 第二条 —— 於经二月二十六日第70/90/M号训令取代之旅游司人员编制中,增设一副司长之职位。 第三条 —— 因执行本法规而引致本年度所需之财政负担,由拨发给旅游司之拨款中承担。 第四条 —— 本法规於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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