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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GM/93号批示,澳门国际音乐节及澳门艺术节之筹办及安排,由文化司署负责--废止第116/GM/91号批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二月二十八日第18/GM/90号批示澳门文化司署受托负责举办澳门国际音乐节,嗣後经七月四日第116/GM/91号批示重定此音乐节的架构和筹办方法。 澳门文化司署亦有举办澳门艺术节,并调动可观的资源以促进两项盛事,且在该等专业领域取得宝贵经验;上述经验应予以适当利用。 然而,在筹办该两项重要的活动时工作显得有点分散,且在处理上亦存在着一些差异;就目前的环境而言,显然上述情况是可以避免和有必要作出改善。 基於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 b项赋予的职权,命令如下: 1. 澳门文化司署负责筹备及举办澳门国际音乐节和澳门艺术节。 2. 为促进及宣传上款所指的每一项盛事,设立一委员会,并将其命名为促进及宣传委员会,附属文化司署司长,其组成如下: a)澳门文化司署代表一名,负责协调工作; b)市政厅代表一名; c)旅游司代表一名; d)新闻司代表一名; e)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代表一名,有待邀请。 3. 促进及宣传委员会由文化司署司长召集举行会议,并负责提供澳门国际音乐节和澳门艺术节必需的宣传计划,以在本地及国际推广澳门这个在文化汇萃方面得天独厚的地区的文化。 4. 文化司署举办澳门国际音乐节时,由一名艺术主任协助;举办澳门艺术节时,由一谘询委员会协助,该委员会由社会及文化功绩获认同的人士组成,由监管文化事务的政务司根据文化司署司长建议委任。 5. 许可文化司署司长以取得劳务或私法合同方式聘用必需的人员,以支援及筹办该两项盛事。 6. 文化司署司长可就有关筹备及举办澳门国际音乐节和澳门艺术节的一切必需活动的协调工作作出授予,但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 7. 举办该两项盛事的财务负担由文化司署承担,且不妨碍有需要的预算追加。 8. 废止七月四日第116/GM/91号批示。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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