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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3/M号法令,关於在澳门理工学院设立一视觉艺术学校--若干废止。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对本地区艺术文化之发展作出贡献,以提供专业培训及艺术创作技艺教授之条件,宜设可教授高等教育程度课程并使艺术职业在社会及职业上之地位受到尊重之视觉艺术学校。 另一方面,认为在澳门理工学院运作之视觉艺术学校,亦应归并现时隶属澳门文化司署之视觉艺术学院,而该学院以短期之教授制度继续推广以爱好者为对象之艺术培训活动。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视觉艺术学校) 一、於澳门理工学院设立视觉艺术学校;除三月二日第48/92/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理工学院章程第二十四条所载之组织单位外,视觉艺术学校成为加设於该学院之另一组织单位。 二、将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设立之视觉艺术学院并入视觉艺术学校。 第二条 (职责及权限) 一、视觉艺术学校教授高等教育课程,并颁发文凭及授予专科学位。 二、视觉艺术学校亦透过作为艺术技巧及艺术史入门及进阶之架构之视觉艺术学院,教授学习计划外之艺术培训基础班,并有下列权限: a) 举办绘画、素描、雕刻、丝漆印、雕塑、陶瓷、摄影、录像及艺术史班; b) 举办由访问本地区之艺术家主持之讲座、研讨会及会议; c) 为居住於本地区之艺术家创造有利条件,并向艺术家提供工作及聚会之空间,以及提供专门器材之使用; d) 在澳门之华人及葡人中进行推广活动,使之各自认识对方之固有艺术文化及传统技术; e) 在为丰富本地区文化生活之活动方面,与澳门之艺术团体及官方机构合作。 第三条 (人员) 一、任职於视觉艺术学院之属定期委任、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之人员,改为於澳门理工学院执行职务,并保留职务上原有之法律状况,直至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劳动合同或有关联系届满为止。 二、上款所指劳动合同之订立应於三十日内为之。 第四条 (转移) 分配予视觉艺术学院之属澳门文化司署之设施及设备,应於三十日内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 第五条 (负担) 於本经济年度,拨发给视觉艺术学院之款项应从澳门文化司署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之预算中。 第六条 (权利之保障) 视觉艺术学校透过视觉艺术学院,保障正在进行之课程之延续及完结,并保障已於该等课程注册之学生之权利。 第七条 (废止) a) 废止经五月十四日第20/90/M号法令修改之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d项及第十九条第二款f项之规定; b) 废止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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