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理工学院之行政暨应用科学学校,以及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其所设课程之目的,旨在促进及提高文化与专业水平,并在对行政当局有利之学术领域内培训技术人员。 因此,为更有效及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原由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开展之活动,现由澳门理工学院之上述组织单位进行。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职责及权限之转移) 将原授予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在本法规其葡文缩写为CFAP之职责及权限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并由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与行政暨应用科学学校履行之。 第二条 (人员) 一、现仍在公共行政培训中心服务且与行政当局有长期联系之人员,如为澳门理工学院徵用,应确保其权利及优惠,以及确保其选择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劳动合同之权利,或在免除其工作不影响运作时,确保其返回原职位之权利。 二、现仍在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以定期委任、合同或散位形式服务之人员,如为澳门理工学院徵用,得维持其职务上之法律状况,直至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劳动合同或有关联系终结为止。 第三条 (转移) 将分配予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之设施及设备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 第四条 (负担) 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在本经济年度内进行培训之负担,由从行政暨公职司之预算拨款转移至澳门理工学院之预算内支付,以及从澳门理工学院本身款项支付。 第五条 (权利之保障) 澳门理工学院应透过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以及行政暨应用科学学校,确保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已开设之课程之继续及完成,以保障已注册之人员之权利。 第六条 (废止) 废止十月六日第63/87/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d项及第九条。 第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