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已在石里(石字巷)一带定出新准线,而有需要扩阔石里,故有必要将两幅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发出之第3605/91号地籍图内以字母“A1”及“A2”标明,面积分别为五平方公尺及一平方公尺之地段,交换本地区在上述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之另一幅面积为零点四五平方公尺之地段。 监於该幅以字母“B”标明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之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零点四五平方公尺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所发出之第3605/91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 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