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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M号法令,重新编写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及第五条(更改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成员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CIIPC)设立已近四年,以及九澳港新燃料库之建设工程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因此有需要透过增设一名海事署常设代表调整委员会之组成,以提高委员会之工作效率;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五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四条 (组成) 一、 a) b) c) d)海事署(DSM)。 二、 三、第一款所载机构之代表及其代任人,由总督应有关机构之建议委任。 四、 第五条 (运作) 一、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在上条第一款所指机关代表或其代任人出席时,方得运作。 二、 三、 四、 五、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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