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在澳门银针里23号——其役门开设在银针里25号——所定出之新准线之目的,故有必要将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发出之第506/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面积为三平方公尺之地段,交换上述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面积为七平方公尺之地段。 上述之交换对本地区有明显利益,因可使该地带定出之新准线得以履行,同时亦可使该地点不致成为不卫生及难以保养之地方。 监於该幅以字母“C”标明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之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7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所发出之第506/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