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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M号法律,调整公职人员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废止七月一日第三∕九二∕M号法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考虑总督之建议,及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对薪俸点一百点之调整) 载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薪俸表之薪俸点一百点,其数值现定为$3,800.00。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调整)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之规定调整之。 第三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负担,由下列者承担之: 一、如属非自治机关或仅拥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由本经济年度各类运作预算及本地区总预算第十二章之备用金拨款内存有之可动用资金为之。 二、如属自治机关,自治基金组织及市政厅,由本经济年度各本身预算内存有之可动用资金为之。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七月一日第3/92/M号法律。 第五条 (生效之开始及效力之产生) 本法律於公布後翌日开始生效,并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产生效力。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颁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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