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所确定之路环岛打揽路新准线,现有必要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发出之第1618/89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及“B”标明之两处地段与以字母“C”及“D”标明之地段交换,“A”及“B”地段之面积分别为十四平方米及五平方米,“C”及“D”地段之面积分别为一平方米及五十三平方米。 基於为该区域所定之准线,有需要将欲在该地点建筑之楼宇位置更正,故再作出交换。 监於以字母“C”及“D”标明之地段属公产之性质,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後,以无主土地纳入本地区之私产,以便按法律规定可作为交换之标的。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规定,解除面积分别为一平方米及五十三平方米两处地段之公产性质,该两处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发出之第1618/89号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C”及“D”标明,而该地籍图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