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37/93/M号法令,将地图绘制暨地籍司第一六一八∕八九号图则所指之无主地段脱离公产并将之以无主地段纳入本地区私产内。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遵守所确定之路环岛打揽路新准线,现有必要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发出之第1618/89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及“B”标明之两处地段与以字母“C”及“D”标明之地段交换,“A”及“B”地段之面积分别为十四平方米及五平方米,“C”及“D”地段之面积分别为一平方米及五十三平方米。 基於为该区域所定之准线,有需要将欲在该地点建筑之楼宇位置更正,故再作出交换。 监於以字母“C”及“D”标明之地段属公产之性质,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後,以无主土地纳入本地区之私产,以便按法律规定可作为交换之标的。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规定,解除面积分别为一平方米及五十三平方米两处地段之公产性质,该两处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发出之第1618/89号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C”及“D”标明,而该地籍图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