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致力於落实措施,以求贯彻在工业政策范围内所订定之目标,系地区行政当局一直以来坚持之原则。 二月八日第1/86/M号法律系其中一例,其订立之一系列税务鼓励措施,旨在透过增加投资、提高生产效率及科技水平以达致工业之扩展。 监於工业活动现代化系施政工作之基本目标之一,本法规旨在让希望从工业活动现代化中获利之经济参与人之工业单位重组计划之建议得以实现,该计划系与工业单位之重新规划及科技现代化有关。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五月三十一日第3/93/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 二月八日第1/86/M号法律第四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四条 (鼓励之列举) 一、 。 二、 。 三、当重组计划旨在将一个或多个工业场所之拥有权转移给仅一个法律实体,第一款d项规定之税务鼓励得达至税款之全部豁免。 四、当受移转人在总督以批示订定之期间内维持同一业务,方得获给予第一款e项规定之税务鼓励,在其终止业务时,应进行入帐及清算应付税项之差额。
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