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公布之後,本法规现建立澳门利宵中学领导、行政及管理机关之法律制度。 现时之模式是根据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之原则及教育委员会关於教育机构领导及管理形式之提议而建立,但仍维护以葡语教学之教育系统之教学形式之存在。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范围及标的) 一、本法规适用於澳门利宵中学,前称为澳门学校综合体。 二、本法规确定澳门利宵中学及其各教育机构之组织。 第二条 (澳门利宵中学) 一、澳门利宵中学由一间具有葡式教育系统课程编排之官立学校,即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前称为殷皇子中学,及一间以中文教学之官立学校,即高美士中葡中学组成。 二、澳门利宵中学之组织须确保教学及行政由不同领导机关负责,并确保与教育过程有关之人士及实体之参与。 三、澳门利宵中学设有管理委员会与行政辅助部门,作为其各学校之共同机关及部门。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系澳门利宵中学之领导及行政机关,有权限以综合方式开展工作,对结构、资源及教育项目作协调,以及在与教育行政部门之密切配合下进行有助於提高教育及教学质量之活动。 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各学校校长组成,主席由总督以批示委任。 三、根据总督将以批示确定之条件,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统筹其他属葡式教育系统课程编排之学校。 四、管理委员会由教学辅助中心予以协助,该中心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所指定之人员组成,该等人员须经过与有关项目相适应之教学技术培训。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主席相当於厅长,其聘任系根据教育暨青年司建议,并从教师、教育暨青年司领导及主管人员或高级技术员中以甄选方式为之。 第五条 (行政辅助部门) 一、行政辅助部门包括每间学校之行政辅助中心。 二、行政辅助部门之负责人之薪俸相当组长之薪俸。 第六条 (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之领导及管理机关) 一、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之领导及管理机关由校长及三名副校长组成。 二、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之领导及管理机关由学校教师从在本地区执教最少三年之职业教师中甄选。 三、领导及管理机关选举制度根据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四、校长及副校长之薪俸分别相当於处长及组长之薪俸。 第七条 (高美士中葡中学之领导及管理机关) 一、高美士中葡中学之领导及管理机关由校长及两名副校长组成。 二、根据教育暨青年司建议,以总督批示从在本地区执教最少三年之教师中委任校长及副校长。 三、校长及副校长之薪俸分别相当於处长及组长之薪俸。 第八条 (委任期) 一、澳门利宵中学及其各教育机构之领导及管理机关成员之委任期一般为两个学年。 二、如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获任用之教师或高级技术员被选为或任命为上述机关成员,其委任期不超过合同所订之期限。 第九条 (减少) 一、在领导及管理机关担任职务等同於执行教职,并有权减少教学时数。 二、管理委员会主席完全免除担任教学职务。 三、学校校长教授一班,副校长教授两班。 四、有关因担任本法规规定之其他职务而减少教学时数,由澳门利宵中学之运作规定规范。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系协调及指导各学校教学之机关,在教育学及教学法领域,在指导及跟进学生、发展教育活动、促进社会文化活动,以及在教学人员及非教学人员初级培训及延续培训方面,向领导及管理机关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家长及监护人会) 家长及监护人会主要透过参与教学委员会及其他教育指导及辅助架构参与学校生活。 第十二条 (运作规定) 有关澳门利宵中学之运作规定,经教育暨青年司建议後,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十三条 (预算) 一九九三年本地区总预算第05章第02节所登录之款项分配予澳门利宵中学。 第十四条 (学校之消灭) 一、高诗华预备中学现已消灭,其现有之财产、档案及其余文件集转由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负责。 二、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负责证明在高诗华预备中学之情况及所进行之活动。 第十五条 (职位之设立及消灭) 对订定教育暨青年司人员编制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中第二十八条所指表I第II款——“其他主管人员”,现作下列修改: 原文为: 澳门学校综合体管理委员会主席一名 澳门学校综合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三名 澳门学校综合体教学领导委员会成员九名 现改为: 澳门利宵中学管理委员会主席一名 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校长一名 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副校长三名 高美士中葡中学校长一名 高美士中葡中学副校长两名 第十六条 (废止) 废止九月六日第38/86/M号法令、八月二十二日第80/88/M号法令、八月二十二日第138/88/M号训令、六月二十二日第136/92/M号训令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e项及第二款。 第十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