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发出该法规所提及之执照作出规定,发出时须根据总督训令所核准之收费表徵收费用。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核准对发出行政执照订定应收费用之附表,而有关执照旨在经营该表所指之商业活动。 第二条——本训令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门政府
附件
行政执照费
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发出该法规所提及之执照作出规定,发出时须根据总督训令所核准之收费表徵收费用。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核准对发出行政执照订定应收费用之附表,而有关执照旨在经营该表所指之商业活动。 第二条——本训令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