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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3/M号法令,消灭数个委员会--若干废止。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随着近年澳门地区经济及社会之发展,使社会状况日益复杂,对本地区行政结构之要求大大提高,因此,必须不断寻找更能反映及满足此等要求之组织上或行政上之解决办法。 基於上述原因及其他因素,显示一些机关及委员会之职责已履行完毕,或已属不必要履行者,因为该等机关及委员会已达成其设立时之目标或其目标已让其他行政当局之组织逐步承担,致使活动及职务重叠,因而产生不利因素,故应予以避免。 总而言之,有必要将该等组织消灭,而此正是本法令之目标,然而,本法令不会纠正一切有需要改善之情况,因为对於一些部门之实体,正进行修正其目标及设立,而对於另一些部门之实体,则透过独立法规将其消灭。 因此,消灭载於本法令内之一些机关及委员会,并不妨碍继续按个别情形、理性分析及行政效益而对已设立之组织进行修改、简化及标准化。 基於此; 经听取詻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消灭) 消灭: a)澳门文化司署统筹委员会; b)博彩谘询委员会; c)公共行政培训谘询委员会; d)学校福利谘询委员会; e)法律翻译谘询委员会; f)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 第二条 (废止) 废止一切与本法规所消灭之委员会有关之法例,尤其系: a)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b项及第十三至十八条; b)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九至十一条,及六月二十日第52/88/M号法令; c)六月十一日第26/90/M号法令第一至四条; d)五月十四日第17/90/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及五月十四日第18/90/M号法令第十至十三条; e)公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第十四号《政府公报》之三月二十三日第34/GM/90号批示; f)公布於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号《政府公报》之五月十八日第62/GM/90号批示。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公布後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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