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五十一条订定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之设立及组成,而该设立及组成系属过渡性质,该条文规定总督有权限以法令决定将此过渡性制度终止。 监於现已不再存有维持上述制度之合理理由,而且,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成员之现有人数,亦不足以使其得以正常运作。 此外,市政机关现任据位人任期之届满,为终止上述过渡性制度提供最适当之机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在充实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所订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过渡性制度之终止) 终止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之有关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之设立及组成之过渡性制度。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後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法令第二九/九三/M号六月二十一日
随着近年*门地区经狂及社会之发展,使社会状况日益复杂,对本地区行政结*之要求大大规高,因此,必须不口目找更能反映及满足此等要求之组织上或行政上之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