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葡国国立行政学院与澳门大学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议定书,目的是筹组公共行政各个高级课程。 由於澳门大学教务委员会已通过公共行政硕士课程的学习计划。 经澳门大学建议; 考虑到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十四条三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赋予的能力,着令: 第一条——根据成为本训令组成部分的附件,核准公共行政硕士课程计划。 第二条——一、将教授的每个课程,其专科由澳门大学订定。 二、在一九九三/九四学年,专科是“国际关系”。 第三条——一、课程包括分两个学期教授的多个科目,以及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十七条四款的规定撰写一篇独创性论文。 二、论文的提交和答辩应在学习部分完结後最多十二个月内为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附件
公共行政硕士
科目
形式
理论——实习
总学时
学分
第一学期
一般科目:
公共经济
必修
60
3
宏观经济及稳定政策
必修
60
3
现代公共管理
必修
60
3
中国及亚洲新工业经济的公共行政
必修
60
3
第二学期
9
特定科目:
9
地理政治及地区集团
必修
60
3
国际经济的统合
必修
60
3
公共财政及国际货币关系
必修
60
3
亚太区发展政策
必修
60
3
研讨
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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