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在二月八日第1/86/M号法律范围内豁免物业转移税的立法许可。 监於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h)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许可总督在二月八日第1/86/M号法律范围内对有关豁免物业转移税事宜立法。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有关本地区工业政策,上条所指之许可旨在使现存有关税务鼓励之法例配合科技现代化之目标及工业单位之重新规划。 第三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由公布後翌日起计,九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布
着颁行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