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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93/M号训令,核准BancoComercialPortuguesS.A.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住所设在葡萄牙波尔图市Rua Júlio Dinis 705至719号之葡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澳门设立离岸分支之许可; 考虑到葡国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能对本地区银行体系走向国际化及加强与外地之经济关系作出贡献; 监於已根据五月四日第25/87/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适当组成宗卷,并取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意见; 经济暨财政政务司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f项之权能,及根据经七月二十九日第132/91/M号训令第一条作条文修改後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号训令第二条第二款a项之规定,下令: 第一条——根据五月四日第25/87/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住所设在葡萄牙波尔图市Rua Júlio Dinis 705-719号之葡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以分支形式设立一间离岸银行单位(UBO)。 第二条——根据五月四日第25/87/M号法令第十八条之规定,与居民之经营活动之总额度订为澳门币3亿元。 第三条——本训令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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