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第35届澳门格兰披治大赛纪念硬币之发行备受欢迎,并考虑到继续发行此类受收藏家及公众所喜爱之纪念硬币,亦可为本地区带来实际之好处; 监於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建议;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发行新纪念硬币之许可) 许可铸造及发行在本地区具有法定流通力之第40届澳门格兰披治大赛之金属纪念硬币,该纪念硬币以22开及24开黄金铸造,面额分别为澳门币伍佰圆及壹万圆;以银铸造者,面额分别为澳门币壹佰圆及伍佰圆。 第二条 (特徵) 上条所指之纪念硬币,均为圆形,并有锯齿边,发行时附有铸造商之保证书,且每一面额之纪念硬币均须符合下列规格及最高发行量: 第三条 (图案) 一、纪念硬币正面图案为比赛用车辆及摩托车各一架,周围铸有“第40届格兰披治大赛 ”之字样及纪念硬币面额,并以中文注明“澳门 ”字样。 二、纪念硬币背面图案为东望洋跑道,并铸有有关字样及“ 1954-93”之年份,以及以葡文注明“ Macau”及以中文注明纪念硬币面额及格兰披治大赛之届期。 第四条 (出售) 本法规所指之纪念硬币,按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所定之价格,以认购方式向公众推出。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