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方仪式中应遵守之居先顺序现载於二月十五日第12/88/M号法令。 自该法规公布後,在本地区行政当局公共机关内出现了多次重组,再加上澳门司法体系本地化产生之所有变更,因而已设定之居先顺序显得不合时宜。 根据第12/88/M号法令生效期间取得之经验,对上述居先顺序适时作出调整存在困难,因为该调整须透过立法途径为之,而此做法较为费时。 因此,认为应采用较快捷之程序,即以批示形式设定及调整有关居先顺序。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在官方仪式中应遵守之居先顺序,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二条——废止二月十五日第12/88/M号法令。 第三条——本法规自公布之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