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六日第82/92/M号训令订定国际商业信贷(海外)银行澳门分行的司法程序外清算,并为此委任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技术员所组成的一个清算委员会; 由於发觉作出该项委任所依据的公共利益理由例如保护小额存户及其他债权人以及将该银行存在本地区的产业以无额外费用套现等,基本上已经做到; 但由於有需要继续注视该银行所属的经济集团之国际清算程序以及与该银行从事业务各所在地之审判权之有关清算人保持接触,目的主要是使本地债权人收回他们由该银行透过澳门分行在外地运用的存款。 基此; 获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意见书後; 总督按十二月三十日第59/83/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f项的规定,订定: 第一条 终止四月六日第82/92/M号训令第三条委任的清算委员会的职务,以及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59/83/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指派一清算人取代该委员会,以确保延续现正进行的司法程序外清算程序。 第二条 本训令由颁布日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